哪些行為會被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
一、哪些行為會被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據此,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行政行為會被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如果當事人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複議。
二、行政訴訟案的法院裁定管轄指的是什麼
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後,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於管轄。由於行政機關的設定明顯複雜於法院,其管轄也就不同於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管轄可以分成三類:一是對政府所作行為不服申請複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複議;二是對政府工作部門所作行為不服申請複議,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管轄。對於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對於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特殊機關或組織設定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然後找其上一級的原則確定管轄。
三、行政訴訟案的法院級別管轄指的是什麼
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定分為基層、中級、高階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範圍。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於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階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的重大、複雜案件。高階、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綜上所述,這個行政訴訟其實就是公民對於行政機關的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並作出裁判的活動,當然這個行政訴訟的過程的話是很有可能會被裁定中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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