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經營範圍行政處罰必須執行嗎?
一、超出經營範圍行政處罰必須執行嗎?
超出經營範圍行政處罰必須執行。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這是我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如果當事人在遇到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了侵犯,或者有關權利機關沒有按照行政處罰的相關法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得話,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規則是什麼?
1、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2、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3、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確屬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退回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依法處理。
4、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但上一級行政機關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主體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對所管轄的處罰案件,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6、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證人、關係人不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可委託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關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有義務協助。
超出經營範圍的行為是十分嚴重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必須要對這種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且需要針對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當地的經濟狀況等諸多因素相結合來作出相對合理合法的處理結果。合理的行使行政處罰權對維護社會治安有著正面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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