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的執行是什麼?
一、行政命令的執行是什麼?
行政命令的執行是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者是不作為的意思,特徵如下:
①行政命令由有權釋出命令的行政主體作出;
②行政命令屬於行政主體的一種處理行為,表現為要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對人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賦予相對人一定的權利;
④行政命令是為相對人設定的行為規則,屬於具體規則,表現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規範;
⑤相對人違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體對它的制裁;
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職權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命令還有一個特徵,即相對人不服行政命令時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只能通過申請途徑解決。這和行政決定不同,相對人如不服行政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直至行政訴訟。(應區別抽象行政命令與具體行政命令)。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有什麼區別?
1.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而且該命令尚未最終生效,事後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麼,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待,事後的行政強制行為也作為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對待。
2.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並且該命令已獲得最終效力,事後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麼,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待,事後的行政強制行為便作為“行政強制執行”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對待。
3.如果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或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同時作出行政命令,那麼,這種命令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一個程式上的告誡環節,它被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所吸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行政命令是抽象行政行為,也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強制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當行政強制措施時,同時還伴隨行政命令,大多數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以行政命令為程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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