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屬地管轄原則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屬地管轄原則是什麼?
管轄原則是以有利於行政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權,有利於及時有效地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前提的。
1、由於行政管理活動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因此,在行政處罰管轄問題上,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構管轄。
2、解決了級別管轄問題。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構”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縣級政府。
3、對職能管轄作出規定。為了使行政處罰更準確,體現行政機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精神,法律上作出行政處罰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構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行政機構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構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構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構指定管轄。
二、行政處罰有什麼程式?
1、收集應該進行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2、對調查的結果進行分情況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
作出行政處罰之前,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的存在,要依照法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要下達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處罰者簽字,若被處罰者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申請複議,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複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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