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一、代履行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代履行是行政強制措施,我們國家行政強制措施當中是包括有代履行的這樣一種措施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予以強行強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恢復原狀、強制拆除等。對於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
二、有關行政強制代履行機關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汙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除、《河道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為恢復原狀、《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的強制處理、《水土保持法》的強制治理、《房屋管理規定》的強制修理等。
我們國家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是為了迫使當事人及時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說有一些人員他們堅決的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的,並且這些義務是具有可替代性的,那麼就可以運用我們行政強制措施當中的代履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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