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目前,國家有關法律沒有對結案作出明確的規定,有的是部門作出了規定。但一般情況是在三個月內結案。如果有訴訟的,是另當別論。
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不同的行為時的規定不一。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中就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強制法》中則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關於行政複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的含義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行政處罰的處罰具體原則有: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3、一事不再罰原則。
4、結合教育原則。
5、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6、申訴和賠償原則,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目前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當中對於,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的時間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國家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都會結合實際情況,作出立案和結案的時間限制。就比如說國家的食品藥品監督局和工商局針對行政處罰的立案結案時間可能就不一樣。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立案結案,三個月之內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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