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時間為多久?
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時間為多久?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結案時間為三個月。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五十六條【處罰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證送達或者其他方式。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並存檔。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是怎麼樣的?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九條【簡易程式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式:
(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取證;
(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過程應當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環境行政處罰執法人員在辦理時也是有時效限制的,一般從立案到結案所辦理的期限為九十個工作日,在進行處理時執法人員就需要把握好時間,如果遇到重大案件情形的,需要向上級申請適當的延長,這樣都是可以得到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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