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 【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環境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環境侵權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的責任大小確定】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立案,就說明現有的證據證明是存在違法行為的,立案以後才要進一步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要調查的內容就是環境汙染的方式,對生態資源造成的損害程度,根據這些才能確定行政處罰標準。
-
汙染環境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承擔嗎?
一、汙染環境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承擔嗎?汙染環境罪成立後則不需要承擔行政處罰,這是由於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則不需進行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行政處罰法》還規定,如果在特定條件...
-
環境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競合有什麼區別
一、環境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競合有什麼區別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同的法律關係。前者存在於行政法律關係中,後者存在於民事法律關係中。2、歸責原則不同。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則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強調的是行政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民事...
-
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多次不配合可以從重處罰嗎
一、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多次不配合可以從重處罰嗎?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多次不配合的一般會從重處罰,環境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1)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2)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3)在案件查處中...
-
環境行政處罰的行政拘留定義是什麼意思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行政拘留定義是什麼意思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給予違反環境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