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行政處罰的範圍如何規定?
一、部門規章行政處罰的範圍如何規定?
部門規章行政規章有權設定的行政處罰範圍如下: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對公民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公民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主要是指公民和組織的活動不具有經濟目的的那些行為,也就是說,公民、組織的活動不是為了營利,比如隨地吐痰、亂扔菸頭、開車闖紅燈、門前三包失職等,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2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二、部門規章涉及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從目前情況看,規章涉及到的行政處罰大體有三種情況:
1、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規章在這些規定的條件、範圍內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不屬於創設權,應允許規章作出具體規定。
2、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規定,規章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之外又增加了新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擴大了行政處罰的限度。對於這種情況,應當明確規章的規定是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
3、法律、行政法規對某項工作沒有作出規定,規章對此進行規範,並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這種情況是大量存在的。對於這種由規章創設的行政處罰,應有嚴格限制。對人身罰和行為罰規章不能創設;可以設定警告,也可以設定一定數量的罰款處罰。
綜上所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行政處罰權對於部門規章制度的設定行政處罰的許可權作了較大的限制,從長遠看,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逐步完善,規章設定處罰應是逐步取消的。規章主要的作用應是對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而不是設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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