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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行政處罰時間

違章建築行政處罰時間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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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是不是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笫八十三條規定中的“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可知: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屬於“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笫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