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一、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有:
1、公司;
2、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
(4)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有許多相似之處,如二者的犯罪主體完全相同,都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觀上都是直接故意;客觀上都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犯罪物件都可以是本單位的資金。但二者是性質不同的兩種犯罪,在犯罪客體、物件、行為以及主觀上還是有明顯的區別。具體來說,這些區別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單位資金的使用權,犯罪物件只能是單位所有或處於單位經營、管理、使用中的資金,不包括實物狀態的財產;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單位對財物的所有權,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犯罪物件不限於本單位的資金,還包括一切具有價值的財富和物質。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行為方式只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使用本單位的資金;後者的行為方式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其手段可以是侵吞、竊取、騙取以及其他方法;前者雖然擅自將本單位資金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是並未轉移所有權,而後者則表現為以侵吞、盜竊、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這裡的佔有是永久性的佔有;前者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時,法律並未要求數額較大,後者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求數額較大;前者挪用資金進行一般活動時,法律要求“超過三個月未還”,後者對侵佔的時間並不要求。
3.犯罪主觀方面不完全相同。兩罪在主觀方面雖然都出自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前者是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後者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的故意;前者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佔有而是打算用後歸還;後者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司、企業財物的所有權,是永久性的佔有,而不僅僅是暫時使用的問題。
要注意,以個人名義用單位資金購置物業作為單位辦公用地,並非個人使用,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另外,行為人違反公司的財務制度,挪用公司錢款用於發展本公司銷售業務,並非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不符合挪用資金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故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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