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客觀表現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法律規定看,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為:
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二是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應徵稅款(種類、數額)的確定應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表現在稅收徵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稅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包括稅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徵、稅收減免、應納稅額的核定、納稅擔保)以及稅務檢查。稅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徵管職權,搞虛假稅務登記,塗改帳簿,偽造納稅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稅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屬於不作為的犯罪,“不徵”是不作為,“少徵”雖然徵收一部分,但還有一部分應當徵收的沒徵收,就未徵收的部分而言,“不徵”也是一種不作為。
三是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的損失。“重大損失”在司法解釋中已有規定,根據1999年9月16日高檢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為必須造成“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後果,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結果犯。對於多次不徵或少徵稅款,未經處理的,不論不徵或少徵的物件是否同一納稅人,不徵或少徵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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