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怎麼判刑?
一、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怎麼判刑?
1、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十二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狗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詢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家取收取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偷稅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稅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稅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稅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稅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稅,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稅犯罪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證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徵或者少徵稅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欠稅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稅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不得因為想要減免稅額的支出,就向稅務機關的職員行賄。負有徵收稅額職責的公職人員,不能因為收取了納稅人財物等的原因,就擅自利用自己的職權少徵收一些稅額,否則少徵稅額的現象被發現之後,該公職人員是會受到一定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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