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與其他涉稅犯罪的區別
我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法律規定看,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與其他涉稅犯罪的區別
1、注意區分此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稅務人員在稅收徵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不徵、少徵應徵稅款,造成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2、注意區分此罪與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區別。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的犯罪分子相勾結,不徵、少徵應徵稅款,應按照刑法總則中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3、如果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稅人財物,構成犯罪,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注意區分此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稅務人員在稅收徵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不徵、少徵應徵稅款,造成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2、注意區分此罪與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區別。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的犯罪分子相勾結,不徵、少徵應徵稅款,應按照刑法總則中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3、如果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稅人財物,構成犯罪,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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