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什麼
儘管說我國執法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具有一定的權利,但是其權力在行使的時候,也是受我國法律法規制度的約束的.比如刑事案件在偵辦過程當中,要求對案件有關的相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我國公安機關的偵辦,有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拘傳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什麼?
一、拘傳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對拘傳的規定 拘傳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拘傳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強制性,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因此,拘傳與傳喚不同。在我國,拘傳不以是否已經傳喚為必要條件。拘傳由偵查人員或者司法警察不少於兩人執行。拘傳
二、拘傳的主要程式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拘傳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稽核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3、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5、訊問結束後,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
6、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三、拘傳持續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拘傳,但是對於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間隔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為了防止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保證被拘傳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時間,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應以不少於12小時為宜。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訴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要求,對於拘傳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拘傳在實行的時候,不得少於兩人執行。另外我國針對拘傳的程式也有著明確的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在執行的時候,不可以有違規操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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