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執行機關是誰,刑事拘傳和刑事拘留有什麼區別?
拘傳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當中的一種,採取此措施有一定的物件,同時有權決定採取拘傳措施的機構和最後執行該措施的機構,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確規定的。那到底拘傳的執行機關是誰?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拘傳的執行機關是誰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但是司法實踐中拘傳執行者是公安機關。
二、拘傳的物件包括哪些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物件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三、刑事拘傳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1、是在於刑事拘留和拘傳的決定機關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而對拘傳來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並執行。
2、是刑事拘留和拘傳的時間不同。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而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於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還可延長至37日。
綜上所述,拘傳的決定機構可以是人民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當中的任何一個,但具體的執行機構卻只能是公安機關。同時,法律規定必須要經過法定的程式後才能採取拘傳措施。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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