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措施中哪些需要見證人?
偵查措施中哪些需要見證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下列場合應當有見證人或案外專業人士在場
1、訊問聾啞人時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2、解剖死因不明的屍體時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3、勘驗、檢查時
第一百三十一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4、搜查時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5、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6、辨認
刑訴法沒有規定辨認的專門規定,在實際偵查中,為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應當由偵查人員主持,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偵查人員可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併為其保密。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偵查措施需要見證人,不是說想要怎麼搜查就怎麼搜查的,所以,在搜查的過程中應該有見證人的參與並且必要的時候需要見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在辨認的實際偵查中需要偵查人員簽名並且見證人蓋章等。
-
換押證有什麼作用
律師解析:換押證的作用是: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與人民檢察院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作為憑證。移送的情況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
-
公訴案件立案後還能撤案嗎
律師解答: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律師解析:公訴案件立案後還滿足一定條件可以撤案。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
-
刑事案件能夠申請再審嗎
律師解析:刑事案件能夠申請再審。再審程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式。再審程式包含一整套啟動、審查再審事由、原審案件再次審理的...
-
詐騙罪派出所會管嗎
律師解答:會的。律師解析:詐騙案派出所是會管的。派出所屬於公安機關的一個派出機構,詐騙罪是涉及到經濟的犯罪,一般由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管轄。當事人報案直接撥打110或到最近的判處機構都會被接收管理,待當事人說明情況後自動歸入相關部門。公安機關對於報案都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