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幾次,有哪些規定
一、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幾次,有哪些規定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程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式為:
1、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2、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和辯護人出示證據,進行法庭調查。
4、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5、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出判決。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在我國相關的案件由相關的檢察院進行審理,一旦這類案件的證據不足時,可以補充偵查2次。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調查,我國的檢察機關按照相關的調查結果進行相關的判決。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合法的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
被告證據不足的案子會如何辦
律師解析:1、可以委託律師稽核現有的證據並在律師的幫助相應補充證據;2、你可以在立案後直接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據;3、涉及刑事案件的,可以委託律師向公安機關調取你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電話及證據;如果公安機關不予以立案的,你還可以請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責。...
-
公訴案件立案後還能撤案嗎
律師解答: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律師解析:公訴案件立案後還滿足一定條件可以撤案。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
-
委託執行的要求是什麼
律師解析:法院委託的執行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委託執行的要求是:1、法院委託的執行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2、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不在管轄法院轄區內;3、受委託法院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委託執行的必要。法律依據:《最...
-
詐騙罪要開庭嗎
律師解答:要開庭。律師解析:要開庭。應用不同程式處理的詐騙罪也有不同開庭時間:一、對於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立案後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後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二、對於案情較為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