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一,退回補充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試行)》等四個檔案的通知 ([2020]高檢訴發第11號)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質量標準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補充偵查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退回補充偵查的問題需要自己按照既定的要求進行合理化的分析,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存在不少的阻力,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在有關環節的處理上學會積極的應對,這樣事情的處理才會有著重要的法律基礎,不過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上不能忽視有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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