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新舊對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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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在接到群眾的報案,立刻派人展開調查,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機關應該嚴格按照規範進行,不得非法傳訊、羈押當事人。在這方面,國家有明確規定,並且,該規定還進行了修訂。那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新舊對比體現在哪些方面?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新舊對比體現在哪些方面?
為保證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近日釋出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對原規定作出全面修訂。“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被寫入總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共14章、376條,其中新增107條,修改244條,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制度、強制措施、立撤案、偵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還對管轄、羈押、執行、特別程式、辦案協作、外國人犯罪案件辦理、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等方面進行了完善。《規定》將於《刑事訴訟法》同步實施。
《規定》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在此基礎上,對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通訊、瞭解案件情況、提出意見,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犯罪嫌疑人在傳喚、拘傳、訊問期間的飲食和休息權,訴訟參與人的申訴、控告、複議複核權等方面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證據標準和取證要求,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式,提出了全面審查判斷證據的要求;明確了應當錄音錄影的案件範圍和全程錄音或者錄影的具體要求,加強對訊問過程的實時監督;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審批和執行程式,維護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嚴格依法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審批程式。
二、哪些刑事案件不歸公安機關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新舊對比體現在多方面,同舊規相比,新的規定將禁止嚴刑逼供給予明確,並且對律師參與刑事案件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對刑事案件管轄、訴訟及強制措施等做了進一步的完善。公安機關在新規的指引下,可以確保刑事訴訟的公平、公正,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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