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條有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條有如果行為人被逮鋪的話,那麼應該在二十四個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親人被拘留家屬應該做的幾件事:
第一,確認真實情況。
按照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拘留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聽說家屬被抓,又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確認自己親屬被關押的地方。
可以通過刑事拘留通知書上所載明的看守所確定其關押地方;若未能及時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則可以直接向所瞭解到的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詢問。
第三,如果家屬得到刑拘通知書,說明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一些證據,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
刑拘通知書會向您透露以下資訊:
(1)家人涉嫌的罪名;
(2)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是誰;
(3)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10日內,最長37天,檢察機關自偵案件10日內,最長14天,家人就會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或釋放。
當得到刑拘通知的時候,可以存一些錢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第四,家屬想見面問一些情況,可請律師協助。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生效以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只有律師才能見到。因此,在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家屬應該儘快委託律師,只有這樣才能及時讓律師會見當事人,及時瞭解案件的情況。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其近親屬,可以為其聘請律師;如無近親屬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也可以代為聘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一般被逮捕會通知其家屬,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形的話,那麼不會通知其家屬。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會進行逃跑或者銷燬相關證據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的。同時如果通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會影響偵查的話,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也不會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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