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移送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移送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移送管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併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二、專門管轄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一)《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違反刑法分則第十章,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實踐中,存在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問題,應該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祕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的;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
(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壞鐵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案件等。
我們國家在刑事案件處理職能劃分方面是非常的明確的,比如說公安機關是負責偵案件。如果發現存在公安機關管理的案件,是需要及時的移送給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的,這是法律當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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