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最長羈押期限是多少?
一、看守所最長羈押期限是多少?
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案件情況不一樣,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期限一般是半年以下,然後判決後送往監獄服刑。當然,根據案情不同,也有例外情形。
看守所並不是決定拘留的機關,而是羈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送往看守所羈押。拘留期滿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逮捕的,仍舊在看守所羈押。
拘留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二、哪些情況會延長羈押期?
(一)、一般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式。主要情況有: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如果是普通的刑事案件那麼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最長時間是在半年以下,如果在這半年期間的確被公安機關偵查出來,當事人存在著明確的犯罪情況,就會向法院提起上訴,在法院上訴之後,進行案件的審查,作出最終的判決,如果是當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就會從看守所轉化為監獄去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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