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律師的條件包括什麼?
指派律師的條件包括什麼?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式中,指派律師辯護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是否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分為兩種情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2、公檢法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情形有四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對於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接受指派的律師,可以拒絕指派的律師辯護,堅持自己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上的一項重要規定,它體現了我國對犯罪分子辯護權和人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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