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的值班律師什麼時候介入?
刑事偵查有兩個時間非常重要:
一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稱之為拘留;
二是對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的時間,稱之為逮捕。
所謂律師介入刑事偵查,就是律師在拘留和逮捕兩個階段的介入。
在我國,兩個階段都是刑事偵查階段,就律師介入而言,沒有任何區別。在大部分國家,律師都是在拘留階段介入,即警察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律師就可介入,犯罪嫌疑人就可聘請律師,與律師會見,獲得律師的幫助,甚至偵查人員詢問時還可要求律師在場。
在一些國家,警察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後會留出一定時間,比如2小時、4小時等,等待律師會見。這段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但警察也不能訊問。但在韓國,警察拘留的時間非常短,或者說沒有獨立的拘留期限。警察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措施後,必須告知其有權請律師,但不必等律師來會見,也不必進行訊問,而是直接將犯罪嫌疑人帶至法官處,由法官決定是否逮捕。在韓國,每個法院必須有法官24小時值班,接待警察的逮捕申請。
從法律依據上來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其他部門法,以及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已經對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法律援助律師的職責、法律援助的服務範圍、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介入訴訟的時間階段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這些都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即時介入訴訟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從現有實踐來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警察訊問階段為當事人提供一些即時法律幫助,不僅不會妨礙警察機關的訊問活動,反而能夠以提供程式上的平等保護來消除當事人在實體方面產生的不平等感覺,同時可以節省大量的訴訟成本,有利於訴訟工作的順利開展。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人權的,我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規定是極其清晰明確的。對於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規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司法的公正,與此同時也節省了訴訟成本,對於法律從業者的形象也有所提升,我們是應當在日常生活中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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