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律師進行指定辯護的時間起點是什麼
一、指派律師進行指定辯護的時間起點是什麼
指派律師進行指定辯護的時間起點是審判階段。但是從偵查階段開始就會有律師和嫌疑人進行會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但是如果當事人不接受法援律師的,經過法院批准的,也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或者是由嫌疑人的家屬委託律師。
二、律師會見的條件
1、律師可以直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必經過偵查人員批准或同意,且偵查人員不在場;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時間不受偵查人員安排和制約,完全由律師根據自己的時間決定。由於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的會見在安排上反而優於偵查人員;
3、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會見通常在警察局,由偵查人員安排,會見的場所一般為獨立的封閉的屋子,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用錄音或監聽裝置。
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談,中間不隔玻璃、不用電話。律師在看守所等地會見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場地,與起訴後會見的條件和要求相同,即單獨的房間,面對面交談,不用電話,不能監聽;
4、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所談論的內容不受限制,可以談論案情,可以給予指導,包括告訴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讓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還是配合偵查人員訊問以及怎樣配合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指派律師的時間起點是偵查階段,也就是說偵查期間嫌疑人有權利會見自己的律師或者自己的辯護人。要注意,辯護人想要會見嫌疑人必須經過檢察機關或者是偵查機關的批准才可以,但是辯護律師只要在符合看守所作息的情況下隨時可以見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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