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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式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式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中有很多程式,包括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一審程式和二審程式、再審程式等等,不同的程式適用的條件不同,法院最後的判決也是不一樣的。那麼大家知道刑事第二審程式如何處理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第二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指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上訴、抗訴,對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方式、方法等的總稱。第二審程式的主要特點如下:

1、它是上訴審程式。就是說,它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進行的審判程式;如果沒有當事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式。不論是當事人上訴,還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訴或者抗訴,也不能引起第二審程式。

2、它是重新進行審判的程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量刑是否得當,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通過重新審判的程式,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以維護正確的判決裁定,糾正或撤銷錯誤的判決裁定,準確地打擊犯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作用。

3、它是終審程式。上訴制度與審級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由於我國採取的是兩審終審制,所以第二審程式也就是終審的程式。只要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死刑判決和類推判決除外);即使當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訴。

二、第二審程式如何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維持原判。對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刑事案件量刑適當的原審有罪判決和正確的原審無罪判決,應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兩種情況:

(1)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通過第二審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後直接改判。

3、發回重審。發回重審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是發現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包括: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

看完上述內容後,我們知道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式中,法院的處理無外乎三種結果,即上文中介紹到的維持原判、直接改判以及發回重審。當然,針對不同的案件,處理的結果不同。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