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式中稱為什麼?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式中的稱謂
民事訴訟是在利害關係相互對立的兩方當事人之間進行,但由於審級和訴訟程式的不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稱謂也不完全相同。在第一審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審程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其中既包括一審的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特別程式中,稱為申請人、債務人等。在審判監督程式中,若適用第一審程式審理,分別稱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若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則分別稱為原審上訴人、原審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在執行程式中,則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當事人是由於實體法上的權益發生糾紛,或與特定的法律事實有直接關係而進入訴訟,並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有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行政訴訟當事人。與刑事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並在訴訟中處於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為刑事訴訟當事人。中國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狹義民事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民事當事人則包括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具體行政法律關係中有權利義務糾紛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其稱謂也有所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上訴期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不服從判決,那麼可以申請進行二審,二審時的稱謂發生了變化,由被告、原告轉為被上訴人,上訴人,上訴人既可以是一審中的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同理被上訴人也如此。二審是為了對一審中違背執行的判決的再次審判。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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