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多久後二審開庭審理?
一、一審多久後二審開庭審理
正常情況下,3個月之內就會安排開庭時間的,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經過二審之後就屬於終審判決了。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刑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式確定,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式的審限。
二、一審和二審的主要區別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物件和範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物件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係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範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物件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一審結束之後如果當事人對於這個一審的結果不滿意,那麼是可以再次提起上訴的,也就是二審。而這個二審的開庭時間也不是說立即就開庭了,這個時候還是需要等待一定的時間,才會進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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