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退偵其他犯罪怎麼處理?
一、兩次退偵其他犯罪怎麼處理?
兩次退偵後,又發現其他犯罪行為的,應當立案偵查並根據犯罪事實進行判罰。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是很複雜的,其中涉及到公檢法三個司法機關,一個刑事案件,要先通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後,檢查機關依法提出公訴,法院依法進行受理審判這個過程,如果出現在退偵期間有新罪的,那麼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的期限。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 司法解釋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兩次退偵都沒有認定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是需要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又發現了其他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正常的立案偵查程式進行犯罪事實認定,如果涉及到之前兩次退偵時的犯罪事實的,應當併案處理,並根據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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