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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訊問女性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訊問女性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訊問女性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只有訊(詢)問未成年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才要求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在場包括詢問人、記錄人或者既不記錄、也不詢問的人。這裡的女工作人員應當指偵查人員。

二、刑事訴訟訊問的期限有什麼要求?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訊問女性方面的規定僅限於未成年女性,要求在開展訊問的時候,必須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另外,公安機關在訊問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兩人以上人員同時在場,要在看守所內完成。在訊問過程中,可以進行全程錄音,並且在結束後應該形成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