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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對訊問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對訊問的規定有哪些?

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和修改。法律一大特點就是人人平等享受,無論老少弱病殘都可平等享受法律。其中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分子,雖然犯罪但是也有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在詢問過程中要依法詢問,那刑事訴訟法中對訊問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刑事訴訟法中對訊問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啞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保持完整性;案情特別重大、複雜,可以在現場進行、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經出示工作證件、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到證人所在單位,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必要的時候,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6年3月17日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同日公佈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拘傳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法的下列條款中: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複雜,需要採取拘留,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機關的證明檔案,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啞手勢的人蔘加。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 不得以連續傳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

總的來說就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的前提下進行依法詢問,不會有逼供等傷害人身健康的方式。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或者有任何疑問,詳情請諮詢本站專業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