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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予受理規定範圍是什麼

公安機關不予受理規定範圍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不予受理規定範圍是什麼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相關負責偵查刑事案件,但職務類犯罪、自訴案件、軍人犯罪類案件除外。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三、公安受理後不立案怎麼辦

公安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大體上有兩種,一是不屬於當地派出所管轄,二是不屬於刑事案件

第一類,不屬於當地公安管轄的,根據《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不過,現實中,公安會把皮球踢給當事人:“這個案子不歸我們管,你去哪裡哪裡報案吧!"

公安機關一旦這麼說,我們可以要求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或者去當地公安認為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報案,建議兩條路都試試,不要非要在當地報案。

如果兩個公安機關互相踢皮球,逐級申請複議直到找其共同的上級。

第二類,公安認為不屬於刑事案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拿著不予立案通知書(公安拒絕出具的我們要說明情況)向本公安機關申請複議(這個一般沒用,可以直接跳過);

再不立案的,向本級公安的上一級申請複議;

上一級公安也不立案的,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有哪個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就去找哪一級檢察院,沒有不予立案通知書,去本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不受理不進行立案,一般有兩種原因,一種是不歸當地的派出所管轄,令一種就是不屬於刑事案件。不過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都需要進行受理案件,如果遇到故意以各種藉口不進行受理案件的警察,當事人可以進行錄音,然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