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是什麼意思,內容是什麼?
一、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是什麼意思,內容是什麼?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意思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由於案情情況複雜、涉案人數較多不能在一個月內完成案件的審查的,可以在經上級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適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二、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據此,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現象比較嚴重。
在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該條款關於“重大、複雜案件”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務中在理解和執行上出現偏差,隨意性較大;二是部分檢察幹警執法觀念陳舊,認為只要不超過一個半月就不算程式違法,導致工作中不積極主動,效率低下。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案情複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我國對於一個案件的審理是有著一定的要求的,必須在相關的時間限制內完成對案件的審理工作,通常是一個月的限制。但是在實際審理的過程中,通常會發生不能在時間限制內完成案件審理情況的,因此需要及時向上級部門進行申請進行適當的延長,但是不能故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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