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如何確定管轄地?
一、最高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如何規定管轄地?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刑事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
1、立案
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按照管轄範圍,對刑事案件接受、審查和作出受理決定的訴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於侵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2、偵查
偵查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進行調查工作和採取有關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可以採用下列偵查手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
3、起訴
起訴是指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的起訴,稱為公訴。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進行的起訴,稱為自訴。
4、審判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就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式,審查案件事實,並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罰的裁判活動。
綜上所述,針對刑事訴訟法在實踐中出現是一些問題,最高檢頒佈司法解釋,加強對該法的貫徹執行。其中明確犯罪發生地和犯罪結果地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主要參與審查起訴,並監督公安機關及法院辦案,發生重大案件後,檢察院可以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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