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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單位合同詐騙罪

如何認定單位合同詐騙罪
依據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並規定了與自然人不同的處罰標準。單位犯罪能成立合同詐騙罪。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