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
一、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麼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係,並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絡。
二、合同詐騙罪與經濟詐騙罪的區別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有具體履行合同的主觀目的,簽訂合同後,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導致合同內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無法歸還對方當事人已經交付的財物或者其他的爭議。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主要區別在於:
(1)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簽訂合同為手段,從而達到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而後者不具有這種目的,主觀上是為了履行合同。
(2)採取的手段不同,前者是虛構事實,設計騙局,簽訂合同是假,騙財是真;而後者簽訂合同則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具備一定的物質基礎。
(3)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同。前者根本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履行合同;而後者則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
(4)合同所得財物去向不同,前者往往將騙得的錢財大肆揮霍,或者將錢挪作其他非法經營之 中;而後者則用於正常性經營。
(5)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由於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未履行;後者則是由於出現了行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履行。
合同詐騙罪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會被與合同糾紛相提並論,其實他們是截然不一樣的兩種方式,詐騙涉及到犯罪但是合同糾紛不一定涉及到犯罪,小編現在說到這裡我相信大家對於合同詐騙罪都有一定的瞭解了吧。感謝大家閱讀由我們本站網站帶來的文章。若還有疑問的歡迎具體詢問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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