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犯罪預備手段都有哪些?
一、盜竊罪的犯罪預備手段都有哪些?
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即有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常見的預備行為有5種:
1、準備工具;
2、練習犯罪的手段,比如說,為了扒竊,練習扒竊的技能;
3、進行犯罪前的調查,比如說,盜竊之前的踩點;
4、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比如說,要盜竊、搶劫的時候先把人家的狗給毒死;
二、盜竊犯罪中數額較大是多少?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綜上所述,盜竊犯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犯罪,和其它犯罪一樣,盜竊犯罪也有犯罪預備的過程,不法分子在實施盜竊犯罪之前,準備偷盜工具、對目標踩點、學習瞭解盜竊手法等,都是預備行為,對於盜竊預備的,應當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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