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主體都有哪些,單位能否構成盜竊罪
刑事犯罪都是有具體的主體來實施的,而《刑法》中規定的犯罪主體無非就是自然人和單位,不過針對一些特殊的犯罪會對犯罪主體作出一定的要求。對於盜竊罪來講,這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那大家知道盜竊罪的主體都有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盜竊罪的主體都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一般為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物件。盜竊罪的物件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
(二)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為。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誤認他人的財物為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二、單位能否構成盜竊罪
關於單位盜竊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內蒙古自治區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的請示批覆規定:“單位組織實施盜竊,獲取財產歸單位所有,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責任人員按盜竊罪依法批捕,起訴。”
《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指出:“近來,一些省人民檢察院就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向我院請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批覆如下: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從上述批覆來看,單位本身不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可見,從立法上看,單位不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我們瞭解到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對自然人的要求也就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換言之如果是未滿16週歲的人實施了盜竊行為的話,此時就不能按照盜竊罪進行處理,因此主體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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