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認敲詐勒索罪的諒解書如何寫?
一、 不承認敲詐勒索罪的諒解書如何寫?
不承認敲詐勒索罪的諒解書在法律上無統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刑事諒解書本身並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並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一十六條 諒解書的內容或格式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要求,主要的是應有被害人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行為予以諒解,希望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的內容,最後應由被害人親自簽名。
第五百一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並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進行協商,但不得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職權範圍的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百一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也可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後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對於本規則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的公訴案件,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並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諮詢。
第五百一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經濟賠償數額與其所造成的損害和賠償能力是否相適應;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四)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五)是否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六)是否符合社會公德。
審查時,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和解的意見,告知刑事案件可能從寬處理的法律後果和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製作筆錄附卷。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刑事和解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情況是需要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敲詐勒索罪的具體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追究刑事責任的,取得諒解是可以減輕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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