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敲詐勒索罪諒解書有用麼?
一、拿到敲詐勒索罪諒解書有用麼?
當然有用。被受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符合《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可能會被免於起訴: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區別何在?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地”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為敲詐勒索的“由頭”或“藉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即並非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換言之,構成敲詐勒索罪,不以是否有“藉口”,或者“藉口”是否真實為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敲詐勒索屬於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可以到派出所報案,符合立案標準的,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對於這種刑事犯罪,如果被告在判決之前拿到受害人出具的諒解書,法院可以考慮從輕處罰。敲詐勒索數額不大,犯罪情節不嚴重的,免於刑責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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