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
一、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行為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此處應把握三點:
1、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毀壞財物,也可以是損壞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揭發隱私及違紀、違法等。行為人揚言要侵害的物件可以是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2、威脅或者要挾的作用,是對被害人的精神進行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內或者當場交出財物;
3、威脅、要挾的方式沒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當面實施,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者他人轉達等其他方式實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二)構成本罪以勒索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至5000元為起點。未達此數額標準的敲詐勒索行為,只能予以治安處罰。
(三)本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並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實施威脅、要挾,是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或者是為了索回自己的債務,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四)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二、敲詐勒索罪該怎麼認定
由於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要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的特點: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物件,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著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為、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
對於敲詐勒索罪,其實也是有數額方面的規定,也就是說實際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或者符合法定情節的,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此罪。否則的話只能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為處理,這個時候給予敲詐勒索之人的處罰就屬於治安方面的處罰,而不再是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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