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拐賣兒童罪是否會受到處罰
一、介紹拐賣兒童罪是否會受到處罰?
是會受到處罰的;
介紹拐賣兒童的行為是會被認定為共犯處理的,拐賣兒童的行為是以出賣為目的的,而兒童的認定是在未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和女童,如果是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那麼久會構成拐賣婦女的罪行,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這裡的8種情形具體包括: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這6種情形實際上屬於拐賣兒童罪的加重情形。能否認定為屬於這8種情形之一,是直接關係到對被告人能否適用升格的法定刑,甚至影響到被告人生死的問題。圍繞這8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積極地進行了探討,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不過,從現有的研究狀況來看,還存在值得繼續討論的餘地。由於筆者就上述第三種情形和第六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已專門進行了論述,故在本文中僅圍繞上述其餘的六種情形的司法認定問題逐一展開討論,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二、拐賣兒單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拐賣兒童一般是針對於十四周歲以下的孩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進行買賣,而且不管是介紹的,還是實施這種行為的,都同樣會受到法律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辦理,從而接受該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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