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中介紹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拐賣兒童罪中介紹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拐賣兒童罪中介紹人會受到民事以及刑事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第 1款所規定的拐賣兒童罪的法定刑具有三個量刑檔次:拐賣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兒童,有8種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拐賣兒童,有6種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拐賣兒童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的人為他人介紹婚姻或者介紹收養子女而收取他人財物,這與拐賣婦女、兒童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出於善意,後者則是出於惡意。
2、區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罪數形態。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往往與其他犯罪發生聯絡,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姦淫,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規定,這些行為仍然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範疇,應當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認定為數罪。如果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殺害或者傷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應當認定為數罪,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併罰。
3、出賣親生子女或者所收養的子女的行為
一般認為,只要是將子女作為商品出賣,所換取的是子女的身價的,就應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此外,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同時實施上述幾種行為的,或者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4、注意劃清拐賣兒童罪與介紹收養索取財物的行為的界限。後者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這種行為也是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它們的區別主要是:
(1)前者是拐騙、出賣兒童;後者是將兒童介紹給他人收養。
(2)前者一般沒有經過兒童家長的同意;後者徵得了兒童家長的同意。
(3)前者將兒童作為商品出賣,所獲的利潤是被害兒童的“身價”;後者是將兒童介紹給他人收養,索取“介紹費”。
5、注意劃清拐賣婦女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實踐中常常出現以介紹婦女與人結婚為名騙取錢財的案件。例如,行為人與婦女通謀,將該婦女介紹與某人成婚,獲得錢財後,行為人與該婦女雙雙逃走,使對方人財兩空。這是行為人與婦女合謀所製造的騙局,如果詐騙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論處,不能認定為拐賣婦女罪。此外,有的行為入以介紹物件為名,獲取他人錢財後便攜款攜物潛逃的,也只能認定為詐騙行為,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6、注意劃清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拐賣婦女、兒童罪包括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故二者有相似之處。
區別在於: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賣為目的;後者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
(2)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僅限於婦女、兒童;後者的物件可以是任何人。
拐賣兒童在我國是一種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只要被他人拿著相關證據到公安局機關進行舉報之後,警員一般都是會即刻開展案件的偵查的,此後在逮捕了拐賣兒童規定犯罪主體以及中間介紹人之後,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會判處其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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