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
犯罪物件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由於本法第426條作了特別規定,與本條形成法條競合關係,對之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即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任務的軍人,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為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洩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阻礙軍事行動罪】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犯罪分子阻礙軍人執行任務的行為,一方面是侵犯了軍隊的有關權益,另一方面是屬於造成了國家安全的威脅的行為,特別是導致部隊的作戰任務的失敗,或者嚴重的後果的,是可以從嚴來追究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處罰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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