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一、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情節嚴重,指聚眾阻礙執行職務的首要分子,使用武器裝備阻礙執行職務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阻礙執行職務的,阻礙擔負重要職責的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指聚眾使用武器裝備阻礙執行職務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阻礙擔負重要職責的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職務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二、破壞武器裝備犯罪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訊、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採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訊,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訊,戰時通訊,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訊,執行這樣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訊。
綜上所述,當事人採取暴力或者威脅等手段阻礙正常軍事活動,導致軍人的職務活動受阻的,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對犯罪既遂的當事人,法院判刑參考多個標準,較輕的判五年以下,如阻礙執行軍事職務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對犯罪分子執行五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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