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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員工自保怎樣不會成為共犯?

非法集資員工自保怎樣不會成為共犯?

如果員工所在的公司因為涉嫌非法集資要被追究責任的時候,員工作為公司業務的主要辦理人員肯定是會連帶著需要接受調查,甚至還有的員工會因為參與了犯罪而被當成是非法集資的共犯需要被刑事處罰。那麼,非法集資員工自保怎樣不會成為共犯?

非法集資員工自保怎樣不會成為共犯?

如果員工事先就不知道公司的業務已經屬於非法集資的就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就可以了,如果發現了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當直接選擇離開並且報案就不會變成共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請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這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當然要排除該罪名沒有規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單純從自然人角度講,也不要求二人都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即便一方為12歲的少年可以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可罰性;二是共同意思,也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們專業術語叫做具備相同的犯罪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三是共同行為,也就是一起去做了壞事,這裡的“做壞事”不是指大家都要“親歷親為”著手做,而是對犯罪程序的推動作出了必要“貢獻”,例如教唆、幫助等。

在共同犯罪中,並非一起犯罪就一定被判決同樣的罪名。以P2P網貸刑案為例,非法集資案件常常涉案人數眾多,十幾甚至幾十上百的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通常統一按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逮捕,這是因為非吸的入罪門檻較低,收集證據較為便利,一旦發現標的作假(這裡的假,不僅包括無中生有,也包括無法匹配到對應債權等),則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修改為:部分人員免於刑事處罰,部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部分人員涉嫌集資詐騙。區別的關鍵在於:在共同犯罪中,他們所起的作用不同,對於犯罪起到的貢獻度不同,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同。通常來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CEO、CFO、風控負責人,在公司做決策屬於“頭腦”,可能會被按照最重的罪名起訴;對於公司高階管理人員、銷售能手,屬於公司“左膀右臂”,由於不瞭解公司資金真實流向和專案真實情況,通常作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嫌疑人處理;對於普通銷售人員和行政人員,屬於公司“細枝末節”,在刑法視野內,通常作為證人處理。

出於刑法理論“幫助犯”的考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非法集資員工自保怎樣不會成為共犯?綜上所述,員工是不需要特意去尋找方法去避免捲入到公司非法集資犯罪中去,如果員工事先就不知道公司的業務已經屬於非法集資的就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就可以了,如果發現了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當直接選擇離開並且報案就不會變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