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自願認罪法律規範是什麼?
自願認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承認被指控的罪名。自願認罪提高了法庭做出最後判決效率,簡化了審理程式。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當庭自願認罪對其的處罰措施可以酌情減輕。那麼,最高人民法院自願認罪法律規範是什麼?今天小編對此相關法律知識進行簡要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情形分析
審判實踐中認可的正常情形是:被告人自己明知其行為構成犯罪,且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其犯罪,而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情形。這種情形無疑是符合法律原意的正常情形。但在實踐中確實存在或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律原意的幾種非正常情形:
第一種是被告人認可全部案件事實,但由於對法律的認知程度所限,誤認為此事實行為就是犯罪事實行為,基於從輕處理的誘惑而自願認罪的情形。此種情形中被告人往往輕視甚至放棄辯護權。
第二種是被告人明知自己無罪,但處於某種目的或外在因素(如冒名頂替、代人受過等)而自願認罪的情形。會出現在集團犯罪或親屬共同犯罪等利益共同體犯罪案件當中。
第三種是被告人迫於某種壓力(刑訊逼供、誤導利誘等)而將無罪或輕微行為自願認罪的情形。還有,因其他因素被告人認罪,但因缺乏有罪的其他證據而不能有罪判決的情形。聶樹斌案就是如此。
第四種是以相對較輕行為的自願認罪來掩飾和規避較重行為的情形,認罪悔罪只是表象。
二、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法律規範及理解
1.被告人自願認罪時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六條規定:“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此,可以理解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案件。自願認罪案件可以有條件的簡化審理程式,提升審判效率。但,這種“有條件”意味著不是所有的自願認罪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更不能都採用獨任審判制。
2.被告人自願認罪案件審理應當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此,應當理解為自願認罪案件同樣要進行證據的全面審查,不能因為自願認罪就輕視甚至放棄對案件證據的全面審查。以自願認罪處理的案件,前提是要有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以疑罪從無論。審理程式的簡化並不意味著對定罪量刑的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可以簡化或免去,更不能以被告人自願認罪為由降低對事實和證據的審查認定標準。
3.被告人自願認罪不等於被告人確實有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第(五)項規定“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第(六)項規定“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簡易程式。對此,應當理解為:被告人雖然自願認罪,但經審查、辯論等,被告人有可能無罪。在審判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被告人認罪,結果宣告無罪的情形。因而,不能在自願認罪與確實有罪之間劃等號。
4.被告人自願認罪案件審理要保障其辯護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對此,應當理解為不能因為被告人自願認罪而忽視其獲得辯護權,更不能以此為由阻礙被告人獲得辯護權。被告人正常的自我辯解以及辯護人無罪、從輕辯護的意見不影響被告人自願認罪情形的成立。
三、被告人自願認罪情形的法律適用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自願認罪構成的基本條件是:被告人處於內心的真實意思自願認罪,且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有罪;只有經過質證、認證的法定程式,才能確認其自願認罪。就是說,自願認罪的情形只能根據被告人在法庭審理中的表現和質證、認證的結果來判斷和確定。
2.自願認罪的案件在審理中必須要有公訴人或自訴人的出庭和辯論,有辯護律師從法律層面的專業辯護更為穩妥。要具體分析被告人自願認罪的心理狀態,排除被告人自願認罪的非正常情形。既要維護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自覺接受法律監督,維護法律尊嚴。
3.必須遵循無罪推定原則。自願認罪的情形不僅僅在輕刑案件中存在,在其他各類案件中也可能同樣存在。不能被告人自願認罪就萬事大吉。要認真執行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非經法定審理程式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也要防止被告人借自願認罪的幌子來規避法律責任。
為了更加嚴格地執行法律,嚴防被告人或司法人員掉入自願認罪的法律陷阱而發生冤錯案件,影響司法公信力,必須做到對自願認罪法律情節的準確認定和規範適用。
綜上所述,相信您對最高人民法院自願認罪規範已經有了全面的認識。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針對其的懲罰措施並不會從輕處理。因為其並沒有做到節約法院的庭審標準,因此不符合酌情減輕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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