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財物的認定為犯罪嗎
一、入戶盜竊財物的認定為犯罪嗎
對於入戶盜竊的行為是構成了盜竊罪的。“入戶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一是“入戶盜竊”的“戶”的範圍。二是行為人“入戶”的目的。
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於入戶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二、入戶盜竊行為如何認定
對於“入戶盜竊”的定義,筆者認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入戶搶劫”的解釋。“入戶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入戶盜竊”的“戶”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戶盜竊”的“戶”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
這裡的“戶”在特徵上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戶搶劫”的規定,認定“入戶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果行為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於盜竊罪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不管盜竊的次數和價值,只要實施了入戶盜竊的行為,那麼都會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對於這類行為的認定是不計盜竊的金額和盜竊次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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