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誰,失火罪應怎樣認定
無論是怎樣的刑事犯罪,其實都是要有一定的主體來實施犯罪行為的,不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沒有任何意義,畢竟此時不知道具體的處罰物件是誰。而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自然人和單位都是可能構成犯罪的,那一般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失火罪應怎樣認定
(一)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分這兩種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都是過失;從現象上看,都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因此,對過失引起火災的,應全面分析其犯罪構成要件各個方面的特點,根據行為人所觸犯的相應刑法條文定罪量刑。
(二)與危險物品肇事罪
失火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分兩者都是過失犯罪,但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體,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職工,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其他人員才可構成該罪的犯罪主體。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能表現為引起火災,但它是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時,由於違反有關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火災;失火罪則不限於此,而且一般是由於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三)與非罪的界限
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規定,失火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是區分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這類案件情況比較複雜。處理時,首先要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失火事件的發生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次,要查明損失的大小。火災的發生雖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但由於及時撲滅而沒有產生危害後果,或者造成的損失輕微的,也不構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或者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四)與自然火災的界限
失火罪與自然火災的界限自然火災,是由於地震、火山爆發、雷擊、天旱等引起火災,不是人為原因造成的,當然不構成犯罪。
失火罪屬於過失性犯罪,如果是故意放火併且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那構成的將會是放火罪,我國《刑法》中對失火罪的處罰是要輕於放火罪的。至於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法律中明確規定只能是有一般主體構成,即年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單位是可以構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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